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 7000.225-2008),该标准的归口单位为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会,英文名为Luminaires. Part 2-25:Particular requirements. I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 7000.225-2008)是在2008-12-30发布,在2010-04-01开始实施。
该标准采用了标准IEC 60598-2-25-1994,IDT。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 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注1:医疗电气设备可能包括GB 9706.1和IEC 60601-2-41标准覆盖的以医疗检查为目的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注2:对于这些灯具,应参考有关的灯具国家标准。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本标准文件共有14页。
GB 7000.225-2008 灯具 第2-25部分_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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