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该标准的归口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英文名为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ⅣV)。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是在2005-04-15发布,在2007-07-01开始实施。
它在2018-01-01作废。被标准GB 18352.5-2013替代。
该标准采用了标准70/220/EEC,MOD;98/69/EC,MOD;2003/76/EC,MOD。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以及双怠速的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己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本标准文件共有132页。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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