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英文名为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是在2007-02-27发布,在2007-05-01开始实施。
它在2013-09-01作废。被标准DB37/ 664-2013替代。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本标准文件共有10页。 DB37_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271.4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