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0409-1988 安全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已附编写说明):安全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已附编写说明)(HAF 0409-1988),安全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已附编写说明)(HAF 0409-1988)是在1988-01-13发布,在1988-01-13开始实施。
本安全导则为在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期问如何组织和执行内部和外部监查提出了要求和建议。它对质量保证监查工作的计划、执行、报告和后续活动做出了规定;概括地提出了监查和被监查单位的责任。本导则也适用子对供方评价方而的监查,但不包括仅以工艺控制或产品验收为目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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