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导则 核电厂构项和服务采购中心的质量保证(附编写说明)(HAF 0403-1986),安全导则 核电厂构项和服务采购中心的质量保证(附编写说明)(HAF 0403-1986)是在1986-10-30发布,在1986-10-30开始实施。
本导则对各种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在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各阶段中,与整个系统和个别物项(包括备件及更换件)或服务(或其组合)的供应有关者,均属于采购活动的范畴。其中仅涉及设计、购买、加工、装卸、运输、贮存、清洁、处理、安装、试r,检查、维护、修理、初始装料、换料和改进诸项活动中的一项或若千项者亦属于此范畴。本安全导则的要求和建议,必须由责任单位、设计单位、供方、工程公司,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和参与核电厂工程的其它单位分别根据情况付诸实施。
本标准文件共有16页。
HAF 0403-1986 安全导则 核电厂构项和服务采购中心的质量保证(附编写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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